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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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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9-17

   近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宾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宜宾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宜宾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起草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等,另外借鉴了上海市、重庆市、南京市、烟台市、泸州市等地立法经验。

   三、制定过程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办法》的起草单位,积极开展了相关工作。一是全面收集、汇总、归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其他省市制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办法。二是通过问卷的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将相关数据、建议等作为完善《办法》的支撑。三是通过现场座谈调研方式,征集相关单位、街道(乡镇)、社区、市民代表、物业服务公司、收运处理公司的意见。四是举行《办法》的立法听证会。通过资料整理、问卷访谈、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召开听证等程序,充分研究、逐一分析各方意见建议,不断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初稿。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最终,《办法》于2023年7月11日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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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促进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八个部分。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从宏观方面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进行基本性、原则性规定,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生活垃圾的基本定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工作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物业职责、收费制度、基层组织职责、意识习惯等内容。

   第二章是“规划与建设”,主要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划及设施建设等提出相关要求,包括专项规划、新建改造项目的生活垃圾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和标准等内容。

   第三章是“源头减量”,主要对源头减少生活垃圾提出相应措施,包括对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机关和事业单位发挥源头减量的示范作用、电子商务等行业推行包装减量等内容。

   第四章是“分类投放”,主要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及投放提出具体要求,包括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分类指导目录、生活垃圾投放点的布局、生活垃圾的投放规则、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职责等内容。

   第五章是“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主要规定了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相关要求,包括收运处理的组织主体、收运处理主体资质、收运规则、生活垃圾处理规则、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职责、信息平台建设等内容。

   第六章是“促进措施”,主要是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辅助或保障等促进措施和要求,包括政府宣传、媒体宣传、管理责任人宣传、分类督导员制度、社会参与、激励机制、监督机制、考评机制等内容。

   第七章是“法律责任”,主要是一些行政处罚规定,包括一般规定、分类投放罚则等内容。

   第八章是“附则”,主要是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五、重要条款

   (一)适用范围  

   为改善我市城乡人居环境,统筹推进城市和农村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办法》第二条将适用区域范围规定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明确分类标准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我市按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第十九条明确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三)分类设施建设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既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新建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该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不予通过。

   (四)建立责任体系

   《办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分别对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责任,建立生活垃圾产生者、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等各尽其责的责任体系。

   (五)强化执法力度

   对生活垃圾产生者、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等明确了相应的罚则。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人信息

   解读机构: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科室:环卫科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邓蕾蕾,0831-2379391。

   来源: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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