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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昆明市拟对生活垃圾处理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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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昆明市拟对生活垃圾处理进行收费

2022-07-14

   近日,昆明市城市管理局举行《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听证会。《条例》进一步明确昆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将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47条,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按照《条例》,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昆明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当单独分类。

   《条例》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拟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此外,将鼓励通过奖励、表彰、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单位、家庭和个人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条例》拟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已有设施不符合标准或者没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改造。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将限制塑料制品及一次性用品

   《条例》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相关工作进行明确。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对于塑料制品及一次性用品,《条例》拟规定,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旅游、餐饮、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导回收、减少使用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品。

   同时,商品包装应当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企业应当进行回收处理。电子商务经营者、快递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快递绿色包装相关标准和规范,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按照《条例》,昆明将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倡导家庭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通过买卖、租赁、互换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此外,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在用餐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适量点餐、取餐,防止餐饮浪费行为。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行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对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条例》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按照《条例》,昆明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下称“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货)运站、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站点、餐饮、住宿、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方面,《条例》拟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进行收运;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

   此外,《条例》明确,在申报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称号时,申报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和实施情况列入申报内容。

   擅自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最高罚100万元

   《条例》拟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动免费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商品过度包装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的罚款。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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