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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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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施行

2024-01-02

   生活垃圾分类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事关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生活垃圾分类难度高、落实难度大、公众参与度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针对这些问题,漯河市人大常委会主动作为,制定了《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有何亮点?市民倒垃圾将有哪些变化?违反《条例》又会面临怎样的处罚?漯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耿高产介绍说,《条例》聚焦市民关切的热点问题,重点从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供制度支撑,用法治手段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进一步改善全市人居环境,推进漯河生态文明建设,让绿色低碳真正成为漯河发展最动人的色彩。

   明晰各方职责 坚持协同共治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参与。明晰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协同共治,充分发挥政府推动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是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保证。

   对此,《条例》第四条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针对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条例》进行明晰。比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快递、物流企业执行绿色包装国家标准,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

   垃圾分类是一场全民行动,发挥群团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做好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一环。《条例》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鼓励支持志愿者和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活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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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出重点领域 促进源头减量

   源头治理是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的根本途径。《条例》第三章从源头减量角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引导公众节约资源,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针对过度包装的问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

   针对一次性用品大量使用造成的浪费现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产品,鼓励引导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以及其他替代制品,减少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四大分类”表述更具体,便于分类

   按照“大分流、细分类”原则,《条例》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四大分类,表述更加具体,便于市民和单位分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制品、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温度计、化妆品、油漆及其容器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强化资金保障 落实设施建设

   “四大分类”投放垃圾是垃圾分类管理的现实要求,但当前小区里面现有垃圾收集箱没有按照“四大分类”设置,怎么办?漯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耿高产介绍说,在《条例》(草案)起草调研中,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齐全、损毁严重等是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为此,《条例》将强化垃圾分类资金保障和配套设施建设作为基础性工作予以明确,第四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规定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设施和场所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针对已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以及损毁严重问题,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改造。

   深化教育引导 推动习惯养成

   生活垃圾分类既需要政府、机关、企业等方面统筹引领、协同发力,也离不开家庭和个人的密切配合、主动参与。以往各地在推行垃圾分类的过程中,出现的最普遍问题就是民众生活习惯的阻碍,很多人还没有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为此,《条例》强化教育,将宣传、引导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每年的四月份定为“漯河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月”,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实践活动,引导公众自觉养成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习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引领和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学校应当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教育,培养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习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

   强化法律约束 违法将受惩处

   《条例》从法律责任上进行制度约束,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对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等违法行为规定了并处三万元的处罚条款。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一千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罚条款。对负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条例》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作为《条例》贯彻实施主管部门,漯河市城管局负责人表示,将紧抓机遇、狠抓落实,把《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当前城市管理的头等大事来抓,努力让《条例》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认真履行牵头职责,系统谋划、有序推进分类投放、收运、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出台配套措施,确保《条例》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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